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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法规

新乡市财政局关于加快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09日 16:51 点击: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采购人采购工作效率,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按照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就加快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梳理、排查2019年政府采购项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第四十七条“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之规定,请各预算单位全面梳理、排查2019年度政府采购项目,对已确定采购结果的项目按照上述规定,依法、及时签订合同,并按时进行合同备案。

各预算单位要于2020年1月15日前对本单位采购项目清理、排查完毕,同时对超出上述期间进行备案的项目,单位一并附情况说明。

二、强化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备案及资金支付管理

1、各预算单位要从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政府采购项目的合同签订、合同备案事项,一是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执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根据采购项目情况依法及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对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超过5日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在合同备案时附单位情况说明。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依法及时将采购合同报本级财政部门备案。对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未报财政部门备案的,在合同备案时附单位情况说明。二是对超出法定期限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超出法定期限未进行合同备案的事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一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按照《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定,各采购人要及时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30日内依法、及时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对采购人自取得发票之日起5日内未办理支付手续的,单位需作出情况说明。

各预算单位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备案管理,及时支付资金,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特此通知。

新乡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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